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獸藥GMP標準全文)2002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1號《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于2002年3月19日業經農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是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于獸藥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料藥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獸藥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類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與獸藥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生產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獸藥生產企業主管獸藥生產管理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制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第五條獸藥生產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獸醫、制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獸藥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均應由專職人員擔任,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直接從事獸藥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的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從事生產輔助性工作的人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條獸藥生產企業應制訂人員培訓計劃,按本規范要求對從事獸藥生產的各類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與人畜共患病有關或有
特殊要求的獸藥生產操作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八條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省級獸藥監察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質量檢驗負責人的任命和變更應報省級獸藥監察所備案。
第三章廠房與設施
第九條獸藥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其空氣、場地、水質應符合生產要求。廠區周圍不應有影響獸藥產品質量的污染源;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獸藥生產造成污染;生產、倉儲、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十條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度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GMP廠房設計、建設及布局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生產區域的布局要順應工藝流程,減少生產流程的迂回、往返;2.潔凈度級別高的房間宜設在靠近人員最少到達、干擾少的位置。潔凈度級
別相同的房間要相對集中。潔凈室(區)內不同房間之間相互聯系應符合品種和工藝的需要,必要時要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3.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應設緩沖室、氣閘室或空氣吹淋等防止污 染的設施;4.潔凈廠房
第十一條廠房及倉儲區應有防止昆蟲、鼠類及其它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二條廠房應便于進行清潔工作。非潔凈室(區)廠房的地面、墻壁、天棚等內表面應平整、清潔、無污跡,易清潔。潔凈室(區)內表面應平整光滑、耐沖擊、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墻壁與地面的交界處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地面應平整光滑、無縫隙、耐磨、耐腐蝕、耐沖擊,易除塵清潔。
第十三條根據需要,廠房內應劃分生產區和倉儲區,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便于生產操作和安置設備,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并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四條根據獸藥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其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條件的要求一致,并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十五條物料進入潔凈室(區)前必須進行清潔處理,物料入口處須設置清除物料外包裝的房間。無菌生產所需的物料,應經無菌處理后再從傳遞窗或緩沖室中傳遞。
第十六條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它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七條潔凈室(區)內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5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廠房內其它區域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00勒克斯。
第十八條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并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潔凈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九條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墻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諝鉂崈舳燃墑e不同的相鄰潔凈室(區)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10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含與室外直接相通的區域)的靜壓差應大于12帕,并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或設置監控報警系統。對生物制品的潔凈室車間,上述規定的靜壓差數值絕對值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第二十條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獸藥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30—65%。
第二十一條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獸藥產生污染。
第二十二條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生產青霉素類、β—內酰胺結構類等高致敏性獸藥應使用相對獨立的廠房、設施及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并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如需利用停
產的該類車間分裝其它產品時,則必須進行清潔處理,不得有殘留并經測試合格后才能生產其它產品。
第二十四條生物制品應按微生物類別、性質的不同分開生產。強毒菌種與弱毒菌種、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活疫苗與滅活疫苗、滅活前與滅活后、脫毒前與脫毒后其生產操作區域和貯存設備應嚴格分開。
第二十五條中藥制劑的生產操作區應與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區分開。中藥材前處理操作工序應有良好的通風、排煙、除塵設施。
第二十六條工藝用水的水處理及其配套設施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應能確保達到設定的質量標準和需要,并制訂工藝用水的制造規程、貯存方法、質量標準、檢驗操作規程及設施的清洗規程等。
第二十七條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干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其潔凈程度應與潔凈室(區)內的潔凈級別相同。
第二十八條倉儲區建筑應符合防潮、防火的要求,倉儲面積應適用于物料及產品的分類、有序存放。待檢、合格、不合格物料及產品應分庫保存或嚴格分開碼垛貯存,并有易于識別的明顯標記。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產品應置于能保證其穩定性的倉儲條件下儲存。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廢品應分別在特殊的或隔離的倉庫內保存。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按規定保存。倉儲區應有符合規定的消防間距和交通通道。
第二十九條倉儲區應保持清潔和干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儲存要求并定期監測。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或稱量室,其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樣室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條質量管理部門應根據需要設置檢驗、中藥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驗室,能根據需要對實驗室潔凈度、溫濕度進行控制并與獸藥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和生物制品檢驗用強、弱毒操作間要分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應放置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并有防止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二條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獸用生物制品必須設置生產和檢驗用動物房。生產其他需進行動物實驗的獸藥產品,獸藥生產企業可采取設置實驗動物房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有關動物實驗的方式,被委托實驗單位的實驗動物房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資質,并應符合規定要求。
第四章設備
第三十三條獸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和檢驗設備,其性能和主要技術參數應能保證生產和產品質量控制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滅菌,便于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并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生產設備的安裝需跨越兩個潔凈度級別不同的區域時,應采取密封的隔斷裝置。
第三十五條與獸藥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獸藥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獸藥。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獸藥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六條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七條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系統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應規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用水的儲存可采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八條用于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器、衡器等的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的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并定期經法定計量部門校驗。
第三十九條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并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明顯標志。
第四十條生產、檢驗設備及器具均應制訂使用、維修、清潔、保養規程,定期檢查、清潔、保養與維修,并由專人進行管理和記錄。
第四十一條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儀器、衡器均應建立設備檔案,內容包括:生產廠家、型號、規格、技術參數、說明書、設備圖紙、備件清單、安裝位置
及施工圖,以及檢修和維修保養內容及記錄、驗證記錄、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物料
第四十二條獸藥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貯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獸藥生產所需的物料,應符合獸藥標準、藥品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獸用生物制品規程或其他有關標準,不得對獸藥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獸藥應有口岸獸藥監察所的檢驗報告。
第四十四條獸藥生產所用的中藥材應符合質量標準,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定。中藥材外包裝上應標明品名、產地、來源、加工日期,并附質量合格證。
第四十五條獸藥生產所用物料應從合法或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購進,并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六條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應嚴格管理,有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和防止混淆的措施,并建立物料流轉帳卡。不合格的物料應專區存放,并按有關規
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條件貯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貯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凈藥材應使用潔凈容器或包裝,并與未加工、炮制
的藥材嚴格分開;貴細藥材、毒性藥材等應在專柜內貯存。
第四十八條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包括藥材)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驗收、貯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 的驗收、貯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獸醫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貯存,未規定使用期限的,其貯存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后應復驗。貯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五十條獸藥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與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標簽內容包括:獸用標記、獸藥名稱(通用名、商品名)、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規格、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停藥期、生產廠名及地址等。產品說明書內容應包括獸用標記、獸藥名稱、主要成分、性狀、藥理作用、作用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停藥期、有效期、貯存、生產批號、生產廠名等。必要時標簽與產品說明書內容可同時印制在產品標簽、包裝盒、袋上。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后印刷、發放、使用。
第五十一條獸藥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并符合以下要求:1.標簽、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柜或專庫存放,由專人驗收、保 管、發放、領用,并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需要量領??;2.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余數之和應與 領用數相符,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余標簽及包裝材料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3.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六章衛生
第五十二條獸藥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訂環境、工藝、廠房、人員等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
第五十三條獸藥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要求制訂廠房、設備、管道、容器等清潔操作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等。
第五十四條生產區內不得吸煙及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 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五條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及衛生環境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六條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不同級別潔凈室(區)的工作 服應有明顯標識,并不得混用。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并能最大限度地阻留人體脫落物。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制度,確定清洗
周期。進行病原微生物培養或操作區域內使用的工作服應消毒后清洗。
第五十七條潔凈室(區)內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僅限于該區域生產操作人 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八條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獸藥。
第五十九條潔凈室(區)內應使用無脫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衛生工具,衛生工具應存放于對產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點,并應限定使用區域。潔凈室(區) 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
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第六十條 生產人員應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獸藥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獸藥的生產。
第七章驗證
第六十一條獸藥生產驗證應包括潔凈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模擬生產驗證和產品驗證及儀器儀表的校驗。
第六十二條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或主要生產介質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產一定周期后,應進行再驗證。
第六十三條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并制訂工作程序和驗證方案。驗證工作程序包括:提出驗證要求、建立驗證組織、完成驗證方案的審批和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驗證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驗證目的、要求、質量標準、實施所需要的條件、測試方法、時間進度表等。驗證工作完成后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準。
第六十五條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準人等。